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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卫生间内摔伤 易初莲花超市被判赔偿

2009-09-18 23:43:41 来源:陈律师 13667217638


顾客在超市卫生间内摔伤 易初莲花超市被判赔偿

史女士在超市内的厕所滑倒导致昏迷,送医后被诊断为右足跟腱撕脱性骨折,现史女士将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5700余元。

    史女士称:2009116日,在家人陪同下去易初莲花公司通州店购物消费。在去该超市店内厕所方便时,由于地面湿滑,导致自己摔倒在地,一时昏迷无人知晓。15分钟后,有女顾客发现并立即找到在超市门口等待多时的家属,一同将我抬出厕所。经诊断:右足跟腱撕脱性骨折。我及家人曾与易初莲花公司就经济补偿问题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易初莲花公司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7000元。

    被告易初莲花公司辩称:史女士是在0911611点在我公司通州店洗手间内摔伤,事后我公司向史女士询问,史女士述称为踩空台阶所致,事后我公司及时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救治,并花费了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307.58元,本案中我公司经营期间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过错,而且承担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故我公司不同意史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史女士在被告易初莲花公司通州店内卫生间摔倒受伤,易初莲花公司作为超市经营者对其店内卫生间应保持干爽、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现因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史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史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使用卫生间时应当注意地面情况,其对损害后果也应负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易初莲花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史女士应负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对史女士要求易初莲花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史女士要求易初莲花公司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除已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人民币一千七百零三元一角八分外,再赔偿史女士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四千零一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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